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5号)、 《广东省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宗发[1993]155号) 办理条件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拟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款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 办理程序 区、县级市宗教团体和区、县级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捐款,须经当地区、县级市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后,由市宗教团体向我局提出申请;市宗教团体和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捐款,由市宗教团体向我局提出申请。 办公室接到申报后按教别分送有关业务处办理。业务处接办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 及服务承诺 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服务承诺按局机关统一要求)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接受捐赠申请书; 2、赠送方捐赠书; 3、有关区、县级市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4、市宗教团体的报告。 联系电话 87379503、87379504(宗教工作处),87379502(民族工作处) 办公地址 广州大道中39号 受理窗口 办公室(广州市民主大楼一楼117室) 办事网址 www.gzmzzj.cn 投诉电话 87398366、87379501 投诉处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