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89〕16号、财税〔2000〕152号和粤侨办〔87〕095号文,我市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办理程序:
捐赠人和受赠单位
捐赠与接受捐赠原则是:捐赠自愿,接受捐赠自用。
捐赠人是指捐赠物资或款项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有关机构、公司等。
受赠单位是指我市接受捐赠的单位,范围是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慈善福利以及工农业生产等非营利公益事业等机构。
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捐赠书(函)原件,写明捐赠事由,捐赠自愿无偿的意向;捐赠物(款)的数量、规格、价值、用途;捐赠人亲笔签名、日期等。
此函要有受赠人收函件的信封、完好邮票及邮戳。如捐赠书(函)是捐赠人回乡后写的,应提供本人护照及过关登记印戳的复印件。不具备者,受赠单位要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二)受赠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接受捐赠的请示。写明受赠事由、捐赠人确属自愿无偿捐赠、捐赠物(款)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受赠物资为自用,由受赠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签署日期、写明同意接受并盖公章。
(三)属于国家配额控制的机电产品,须附捐赠人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四)填写广东省侨办编制的报批表一式9份并附捐赠物资清单;市一级的受赠单位,还要填写广州市政府编制的申报表一式3份;以上表格均要盖受赠单位的公章、日期,后者3份要有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接受,日期并加盖公章。
审批程序:
(一)以上资料报送市侨办审核后呈广州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名、签注日期、盖市政府公章,再送省侨办办理。
(二)价值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申报单位自用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机械设备,如科研、教学、卫生、文体单位使用的仪器、器械等,由省侨办审批后办理入关手续。
(三)捐赠物资价值超过一百万以上的,由省侨办报省政府审批。
(四)捐赠物资属于国家控制配额、指标,须领取许可证方可进口的物资,由省侨办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给予配额、指标后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