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1号) 五保供养对象 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供养范围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教)的五保供养。 五保供养申请 一、五保户确定,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乡镇民政部门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户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并有扶养能力后,重新获得生活来源,年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二、供养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五保老人入住镇、村办的敬老院,由本人申请,经镇、村批准,实行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实行包户服务。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白云区民政局 86386183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1楼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123 市桥街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2楼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镇新城广场D5朝阳路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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