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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城镇低保救助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政策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1999]第52号)
四、《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穗民发[2002]17号)
五、《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第63号)
保障对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
    区域         城镇           农村
    越秀区     330             —— 
    海珠区     330             ——
    荔湾区     330             ——
    天河区    330             ——
    白云区    330             180
    黄埔区    330             ——
    萝岗区     330             150
    南沙区     330             220
    花都区     300             170
    番禺区    330             220
    从化市    286             130
    增城市     300             130-170
    “三无”人员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保障金。
不予保障对象
    一、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二、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者其他不动产资产;

    三、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社会救济手续和领取保障金办法

    一、需要社会救济的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申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天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在10天内对申请者家庭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在10天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确定救济数额,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征》。市内八个老城区的低保对象发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 保障金通过银行网点按月发放。

    三、 低保对象享受的待遇有:
    (一)城镇“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退休、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指无享受单位劳保待遇的家属),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保障标准14%的额度,每月或每季度凭医院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据给予报销药费;
    (二)城镇“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退休、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指无享受单位劳保待遇的家属),患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医疗资助金,资助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以下;
    (三)市内共八个老城区的低保家庭凭《广州市低收入困难证》由有关部门减免六项消费性收费。
申请社会救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社会救济须出具本人户籍、身份证和有关证明:

    一、申请人是离退休(职)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及原单位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是广州市在职(下岗)职工需提供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工会审核的《广州市困难职工收入情况表》,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需提供《驻穗中央、省属单位困难职工收入情况表》;

    三、申请人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职(注明离开单位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偿费情况);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尚未能就业,需出具近期到市或区劳动部门登记就业,未能安排工作的证明。

    上述人员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无法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区、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申报家庭经济收入的内容
    家庭经济收入,是指以有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的月总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金、扶养金;

    四、劳务性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办事机构     电 话     地  址
越秀区民政局   83360388     惠福东路483-485号
海珠区民政局   34287787     海联路160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50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6     黄埔大道中258号恒安大厦1楼
白云区民政局   86388015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5     大沙东路333号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镇公益路35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2     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2楼
南沙区民政局
萝岗区民政局   82112100      志诚大道管委会大楼东座404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镇新城广场D5朝阳路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镇荔乡路民生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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