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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
2.《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22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    
办理条件 
1. 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在已选择并经市医保中心确认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为当地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2. 本市在职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患病,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3. 本市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经市医保中心核准的,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留观或住院的医疗费用。
4. 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缴纳期间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5.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帐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办理程序 
1. 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属单位办理手续。
2. 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所属单位经办人汇总并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一式二份,携带相关资料(具体资料见以下材料目录),在1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厅办理报销申报手续。
3. 在审核报销期间,参保单位(个人)应按照市医保中心审核要求及时补充必要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即时受理。在资料正常的情况下,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的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支付。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应携带的资料(不同的报销范围,需携带的资料不尽相同):
1.公共部分:
(1)《广州市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打印的与收据(发票)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出院或急诊留观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2.特需资料:
(1)属办理条件第1项的,另需提供经市医保中心确认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
(2)属办理条件第2项的,另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
(3)属办理条件第3项的,另需提供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原件;
(4)属办理条件第4项的,另需提供地税部门批准的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复函复印件;非单位原因示正常缴费的,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5)属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除外)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复印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联系电话 8766773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服务厅

受理窗口  5、6号窗

投诉电话  87667731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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