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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粤府办〔1990〕56号

办理条件 
(一)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报批程序办理手续。在延退期间应由原行政职务任免机关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延长退(离)休年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已承担重要工作,(如重点科研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等)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3、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进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4、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
(二)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年限
1、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
3、一次批准延长最高期限为三年(一般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办理程序 
专家本人应在达到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批,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由专家本人按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的要求,填写一式二份(其中区、县级市属单位的专家须填写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2、专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核。
3、市直单位的,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4、市人事局接报后,在上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市直主管部门。
5、区、县级市属下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县级市人事局审批,并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0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的要求,填写一式二份(其中区、县级市属单位的专家须填写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联系电话
83126046、83126047

办公地址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西座4楼)

受理窗口
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1楼)
办事网址
www.gzpi.gov.cn/

投诉电话
83126022

投诉处理时限
通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

备注 
此项工作已于2000年11月下放主管单位自行审批(穗府办〔2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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