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粤府办〔1990〕56号
办理条件
高级专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退休时,视贡献大小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以下人员退休费比例可提高百分之十五;
(1)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项(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3)根据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4]3号文通知选拔的,以国家科委或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以下人员退休费比例可提高百分之十:
(1)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项(如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2)省(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各种奖项(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者;
(4)省(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以上者;
(5)省(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3、以下人员退休费比例可提高百分之五:
(1)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项(如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2)省(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各种奖项(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3)省(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者。同一年度,同一事迹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荣誉称号,依最高一次作审定标准。经提高比例后的退休费标准,不能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办理程序
1、申报人在退休后3个月内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报齐应有的证明材料: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状、集体奖项目参加者名次说明等复印件(一式三份),如证件确属遗失,应由所在单位通过命名机关证实。
2、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市直单位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广州市人事局申报;区、县级市属下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县级市人事部门审核,向广州市人事局申报。
4、广州市人事局接到申报,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在接到审批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转复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人事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在接到审批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转复局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人事局。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报齐应有的证明材料: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状、集体奖项目参加者名次说明等复印件(一式三份),如证件确属遗失,应由所在单位通过命名机关证实。
联系电话
83126046、8316047
办公地址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西座4楼)
受理窗口
市人事局对外办公中心(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1楼)
办事网址
www.gzpi.gov.cn/
投诉电话
83126022
投诉处理时限
通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