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穗府〔1988〕90号、
《关于患病或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8]3号
办理条件
(一)因病提前退休:
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1998年6月30(含本日)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因病退职:经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年龄或缴费年限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办理程序 (一)在职职工:
1、由职工向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收到申请后发《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给职工填写,其中“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由单位加具意见;
3、职工到市指定的诊断医疗机构作诊断结论;
4、企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资料,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的标准和规定,对伤病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本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区属企业的伤病职工,须先报区劳动局加具审核意见);
5、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办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批手续;
6、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由企业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核发养老待遇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个人名义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发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由失业人员如实填写;
3、失业人员到市指定医疗机构作诊断结论,并向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检验报告及诊断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
5、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失业人员向其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须提供《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审批;
6、经批准同意因病提前退休的, 由户籍所在区退管机构到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发养老待遇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在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的规定年龄前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至送达15个工作日完成。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伤病鉴定申请:
1、伤病职工的书面申请;
2、《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3、指定医疗机构对伤病职工病情所做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资料。
(二)办理因病退休(职)申请:
1、《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2、《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
3、《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地区全民、市属集体单位《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
联系电话 83351648
办公地址 连新路43号三楼
受理窗口 养老保险处
办事网址
投诉电话 83318367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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