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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政策依据
(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受理条件(范围)
1、工伤职工在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时,已同时评定首次工伤医疗期。在该次医疗期终结后,仍需治疗的,可申请第二次医疗期评定。
2、对首次医疗期评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天内提出复查。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工伤第二次医疗期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第二次医疗期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二)申请工伤医疗期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医疗期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医疗期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受理收件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编:510600
咨询电话:
87656279       (服务窗口)
87652883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
http://www.gzlss.gov.cn/serv (服务窗口)
http://www.gzlss.gov.cn/ljzx(业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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