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政策依据 (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三)《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受理条件(范围) 以下类型的人员可提出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请: 1、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2、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即9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现仍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6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4、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含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康复对象确认须填报《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尚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表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 87656279 (服务窗口) 87652883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 http://www.gzlss.gov.cn/serv (服务窗口) http://www.gzlss.gov.cn/ljzx(业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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