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策依据
(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三)《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受理条件(范围)
以下类型的人员可提出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申请: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
2、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含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
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须填报《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四份(安装假肢、配置轮椅、拐杖或需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协议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安装义眼、镶牙的,由市工伤保险协议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尚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领件须知
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受理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
87656279 (服务窗口)
87652883 (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http://www.gzlss.gov.cn/serv (服务窗口)
http://www.gzlss.gov.cn/ljzx(业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