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工伤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160号) 3、《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综[2003]8号)
办理条件 经工伤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规定时间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妥; 如有医疗费、遗属供养费审核的7个工作日内办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轻伤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3.《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4.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注:①轻伤未入院治疗的只需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②轻伤医疗期超过一个月须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③生产工作性轻伤由基层单位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 报主管局确认;非生产性轻伤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确认;(病历先复印一份报送);
(二)重伤及残疾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3.《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4.《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6.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7.如有特殊诊疗项目的应携带《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 (原件)。
(三)工伤死亡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 2.急救期内医院单据、病历。 3.如抢救期超过15天需提交: ①《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②《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③《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原件)
(四)交通事故 1.出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2.肇事方逃逸等原因得不到赔偿,需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须附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伤者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说明追索到赔偿后,即退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部分。
联系电话 83560560
办公地址 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1楼
受理窗口 核发1-4科
投诉电话 83568410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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