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按目前实际业务分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和某些小规模特定行业核定最低营业额征收流转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稽查环节核定征收(所有税种均可核定)。
各种核定征收办理所需资料、时限和审批程序
a.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每年的1-3月办理;
* 事前核定:
a)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b)《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c)《 XX年度申请带征企业所得税审批表》一式一份;
d)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e)上一年度《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f)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g)上年度《“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书》复印件一份(原带征企业提供);
h)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事后核定:
由税务机关调查后,发出《征收方式通知书》和《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b.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
a) 核定定额,新办个体户报到后办理;
b) 定额调整,一般每年一次;
*“双定”纳税人对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征收单位填报《定期定额缴纳税款重新申报核定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 “双定”纳税人定期定额业户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实际营业额连续2个月高于或低于当月纳税定额(含发票额)20%的,必须于下月申报期内向所属征收单位提出调整纳税定额的申请。
c.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1-3月办理:
a)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b)《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c)《 XX年度申请带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表》一式一份;
d)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e)上一年度《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新办业户可免提交);
f)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g)上年度《“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书》复印件一份(原带征企业提供);
h)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d.稽查环节核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发出稽查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