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实施机关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5、发给发票领购簿。 数量限制 无 提供材料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保证人身份证明及担保合同; 8、经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9、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批准条件 1、临时到异地(包括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经营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需要结算次数较多; 4、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有效期限 购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备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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