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时限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5、发给发票领购簿。 数量限制 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提供材料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提供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发票、国际货代发票、国际海运业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领购广告业发票需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7、领购第6项之外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专业发票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公示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批文。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批准条件 1、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不存在欠税等税务机关禁止领购发票的行为。 备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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