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用范围 适用于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适用表格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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