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办理条件: 1、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互探、兄弟姐妹互探、16岁以下、60岁以上人员探望近亲属。 2、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工作的; 3、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4、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澳门的;如近亲属赴港澳探病、奔丧、治病、内地人员在港澳期间重病需要内地近亲属赴港澳照顾、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赴港澳探亲。驻港澳部队人员内地未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 6、内地派驻港澳中资机构、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的内地亲属,不属探亲受理范围。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 2、首次申请2000版通行证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再次申请签注(无论上次为何种类型)交验原件,免交复印件。 3、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香港就学或接受培训、应聘就业、投靠家属的,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或者培训类、工作类、家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③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④被探望人为在香港或者澳门中资机构或部分内地机构派驻部门工作的内派人员的,提交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工作签注复印件。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①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②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③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④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国家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金融、保险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人员,以及离退休的厅、局级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均须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须单位加具意见;再次申办签注的须提交有效通行证件 办理程序: 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申请,但不用提交单位意见的非登记备案人员,如无法提供工作证或其他证明,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已持有2000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10个工作日 探亲次数: 年度内探亲不受次数限制。 服务收费: 证件费10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其他: 本年度再次申请探同一亲属的,只须填写申请表并贴一张照片,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本年度再次申请探不同亲属的,填写申请表并贴一张照片,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符合证件换发、补发的仍按换发、补发规定办) 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不需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首次申请,不满14周岁的,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60周岁以上(含)以及因残疾、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另提交委托书。 再次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办,交验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14周岁以下免)、户口本原件,无须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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