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原行长叶志借发放贷款之机,利用利息差额收受客户人民币910万元,港币300万元,并利用这些赃款购买了价值700多万元的一栋豪宅。虽然叶志受贿时采用了一定手段掩藏,但正如检察官所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辞职五年后,叶志落网了。昨天,叶志坐上广州市中院被告席。
事发后家属退还部分款项
据庭审,叶志1994年从广东省梅州市一家银行调入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合作社。此后,随着城市合作社改制,叶志历任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商业合作社、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的领导职务。
1997年,叶志在担任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行长时,老客户广州市子光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姚某提出贷款2000万元。但按照规定,天河支行当时不再具有贷款超千万以上款项的资格。不过,叶志私下答应给姚某贷款,前提是他要按1.1分利息差获取回扣。经过商议,二人达成协议,姚某答应事后给叶志1800万元。姚某获得贷款后,叶志为保证拿到回扣,要求姚某将其名下一块土地50%的股权转给叶志外甥经营的白云区某公司,并约定拿到回扣以后再归还土地股权。叶志外甥经营的这个公司从未实际经营,背后实际的控制人是叶志。
2002年,叶志从天河支行辞职。从这一年3月开始直到2004年8月,姚某依约陆续支付了人民币910万元、港币300万元给叶志的外甥、哥哥和女朋友等人,并由上述人等转交给叶志。
庭审中,叶志交代,他用收到的贿款在珠海购买了一栋价值700多万元的豪宅,此外还购买了一栋100多万元的房子。
2007年11月,叶志在广州市自家住所被抓。其后,其在珠海的豪宅被扣押,家属退还了234万元人民币和24万港元。
被告律师认为不构成受贿
公诉机关指控称,叶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对于指控的事实,叶志在庭审中均表示认可,但对受贿罪名,叶志的律师认为不当。叶志的辩护律师认为,广州市商业银行是股份制公司,并非国有商业银行,而叶志又是受聘于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聘书中有约定的任职期限。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叶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对此辩驳,公诉机关回应称,叶志当年是从梅州市某银行以干部身份调入的,而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也是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叶志的身份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财物就是受贿。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