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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1、对本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
(1) 来电可直接打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值班电话83325900、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电话83118040,或局长专线电话83347347和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
(2) 来信反映则寄:广州起义路200号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收,邮政编码510030。
(3) 来访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此外,也可在每月1日、15日局领导接访日或每周五上午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广州市公安系统警务廉政监督员反映。

3、举报、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办法,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4、对举报、控告的有关问题,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受理,对经过核查属实的违法违纪市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政纪、警纪条规进行处理,其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对署明真实姓名、地址或单位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举报、控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控告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6、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举报、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控告人以及举报、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举报、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错告的,将作出解释和必要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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