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2.《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办理条件
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已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提出的投诉。
办理程序
1. 登记立案
2. 调查取证
3. 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
4. 送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 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2. 被投诉单位作出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有关证据
3. 投诉人的请求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无
联系电话
83303396
办公地址
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9楼911室
受理窗口
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办事网址
www.gzlo.gov.cn
投诉电话
83123280
6办理行政复议指南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3.《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
办理条件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办理程序
1. 登记立案
2. 受理
3. 审查
4. 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公民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①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复议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②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复议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带原件核对)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旁证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申请人有代理人时: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联系电话
83370285
办公地址
解放北路618号府前大厦A座1601房
受理窗口
立案室
投诉电话
83123280
备注
复议文书格式可在法制办网站(www.gzlo.gov.cn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