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
(二)市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三)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初审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拟设立鉴定机构开展实地考查,对鉴定室、检查室、实验室等场所以及仪器设备等进行勘验并记录附卷上报。
(四)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无法补充材料或申报材料齐备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对其不予初审、说明理由并退回所收申报材料。
(五)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收到初审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初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初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