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6〕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