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增设医疗护理费、在职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即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计发(按等级发给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生活护理费)。也明确了因工伤残造成职工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其在职伤残补助金。
而医疗护理费规定同样对老工伤们适用。规定明确,凡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现确需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按等级发给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医疗护理的发给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医疗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