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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莲花大街5号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的实际,拟定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广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组织落实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合理调整配置区域卫生资源;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拟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制定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防治计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含部属、省、市直属单位、驻区内部队及民营医疗机构),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组织做好重大疫情的综合防治,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四)负责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监管,并监督其依法行政;依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辖区内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资格进行登记、注册和审批。
(五)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检查指导区属医疗机构卫生人才的引进、使用和管理,组织辖区内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振兴中医的各项工作。
(七)组织开展母婴保健工作,依法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计划生育技术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
(八)拟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九)拟订区医学科研和医学继续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十)负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医疗卫生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指导区卫生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负责组织处理辖区内各种医疗纠纷和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和组织处理。
(十二)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和建立完善卫生信息系统。
(十三)协调区红十字会和辖区内无偿献血及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四)编制区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协助财政、计划、国资部门合理安排和管理卫生事业经费及公有资产。(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二)办公室
(三)人事科
(四)计划财务科
(五)医政科、中医科
(六)预防保健科
审批事项
负责核准集中式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负责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西医)的发放与校验;
核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审核医疗广告;
审核出境出国旅游、定居人员材料、办理呈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