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3828646
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省卫生厅办公大楼
交通指引: 11,33,133,289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管理。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疗质量标准,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八)拟订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省无偿献血。(十)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建设。
(十四)组织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医疗卫生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省委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中医药局。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挂对外交流处牌子)
规划财务处
医政处
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疾病预防控制处(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科技教育处
人事处
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挂省卫生厅干部保健局牌子)
审批事项: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2、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3、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胎儿性别鉴定许可;
4、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5、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7、执业医师(中医类别)资格证核发;
8、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
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竣工验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1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
13、医疗广告(不含中医)证明核发;
14、省管权限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5、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发证(不含中医类别的注册发证)核准;
16、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
17、人类精子库技术许可;
18、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9、 自愿戒毒业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20、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
21、 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
22、 单采血浆站许可核发;
23、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
24、 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5、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范围超出本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