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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83号
交通指引: 14,104,253,519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本市教育工作;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协调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七)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国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工作;指导学校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教师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九)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十)指导管理本市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主管本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十一)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规划处
(四)财务基建处
(五)基础教育处(挂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七)高等教育处
(八)科研处
(九)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十)教育督导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十一)思想政治教育处(挂保卫处牌子)
(十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四)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五) 广州市教育局机关服务中心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
(2)开办成人高中班。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
(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
(3)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
(5)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
(6)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7)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
(8)成人中专学校设置(撤销);
(9)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2)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3)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
(4)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
(5)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
(6)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
(7)评定国家级学校;
(8)评定省一级学校;
(9)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全科证书班;
(10)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
(11)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
(12)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14)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
4.合并的事项:
(1)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合并到“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
(2)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评审,合并到“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
(3)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转全科班,合并到“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
(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合并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