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州大道中39号三楼
交通指引: 37,44,248,197,522,811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计划财务处
(三)艺术处
(四)社会文化处(挂文化产业处牌子)
(五)文物处(挂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六)名城处(挂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牌子)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挂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九)宣传处
(十)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保卫处牌子)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3)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4)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
(2)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
(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2)设立美术品拍卖公司;
(3)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
(4)开办艺术类非学历教育机构;
(5)成立社会文化团体;
(6)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7)文物出国(境)展览;
(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交流
(9)设立文物保护单位;
(10)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11)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重建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12)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
(14)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功能;
(15)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16)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
4.下放的事项:
(1)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2)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
(3)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
(4)开办保龄球馆;
(5)开办台球(桌球)室;
(6)开办卡拉OK厅。以上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级市文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