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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州市文化局介绍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 电话:020-87393736
  • 地址:广州大道中39号三楼

    交通指引: 37,44,248,197,522,811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计划财务处 
    (三)艺术处 
    (四)社会文化处(挂文化产业处牌子) 
    (五)文物处(挂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六)名城处(挂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牌子)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挂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九)宣传处 
    (十)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保卫处牌子)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
    (3)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4)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
    (2)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
    (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2)设立美术品拍卖公司;
    (3)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
    (4)开办艺术类非学历教育机构;
    (5)成立社会文化团体;
    (6)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7)文物出国(境)展览;
    (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交流
    (9)设立文物保护单位;
    (10)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11)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重建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12)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
    (14)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功能;
    (15)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16)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
    4.下放的事项:
    (1)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2)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
    (3)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
    (4)开办保龄球馆;
    (5)开办台球(桌球)室;
    (6)开办卡拉OK厅。以上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级市文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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