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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介绍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 电话:020-83825643
  •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交通指引: 33,268,280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协助规划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政工程维护计划的资金和使用。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市区管理辖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行年票制的市政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范围内濠涌、湖泊、下水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规划、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城市用水、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的管理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负责城市的计划供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管公园(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级市)、村镇、企业等公园(风景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科技处 
    (三)计划统计处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处(合署办公)
    (五)市政工程管理处
    (六)供水管理处(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七)燃气管理处
    (八)城市绿化管理处
    (九)公园管理处
    (十)政策法规处
    (十一)服务监督处
    (十二)财务处(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管理处与其合署办公)
    (十三)综合处
    (十四)人事处
    (十五)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十六)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七)宣传处
    (十八)纪委办公室、监督室、审计处(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城市道路挖掘;
    (2)市政设施临时占用;
    (3)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
    (4)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5)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6)燃气工程项目建设;
    (7)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
    (2)接驳市政排水网;
    (3)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4)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
    (5)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
    (6)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行;
    (7)用水计划;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9)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
    (10)建造二次供水设施;
    (11)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许可证;
    (12)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13)燃气使用许可证;
    (1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
    (2)迁移古树、名木;
    (3)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4)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补偿责任;
    (5)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
    (6)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7)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8)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4.合并的事项:
    (1)市(区)所属公共绿地、市属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绿地等3项事项,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
    (2)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合并到“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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