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1815362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39号
交通指引: 3,25,55,66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省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市、县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下同);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作;负责对港供水业务管理和指导澳门地区供水工作。
(十四)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水政水资源处
工程管理处
基本建设处
水保农水处
科技与外经处
人事处
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省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
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审批事项:
行政审核事项:
一、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取水许可;
三、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甲级)认定;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甲级)认定;
六、省管河道及出海河口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七、水利基建项目(大型)初步设计文件审核;
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行政许可事项:
一、取水许可;
二、防洪规划同意书;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乙级)认定;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八、省管河道、出海河口采砂许可;
九、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十、省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十一、迁移、损坏省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十二、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十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十四、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十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