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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省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法规处
预算处
国库处
综合规划处
行政政法处
教科文处
企业处
农业处
经济建设处
社会保障处
外经金融处
会计处
统计评价处(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财务总监办公室
监督检查办公室
人事教育处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
监察室
机关服务中心
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
财政信息中心
财政科学研究所
政府采购中心
投资审核中心
票据监管中心
审批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和备案
·负责办理省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受理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申请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减免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项目进度、招标采购工作监管、项目出国考察、培训的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
·清产核资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