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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广州市财政局介绍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 电话:020-83331429
  • 地址:广州市中山六路将军西25号

    交通指引: 12,29,215,253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指导区、县级市财政工作。
    (二)拟订地方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拟订和执行市本级与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决算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本级各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和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监督国债发行、兑付工作;监督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负责财政票据管理;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和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制度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九)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广州地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十一)监督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制定财政调研计划,负责财政宣传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系统建设与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指导财政有关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国库处
    教科文处
    农业处
    综合规划处
    预算处
    行政政法处
    经济建设处
    社会保障处
    企业处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政府采购处
    人事教育处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监察室
    外经金融处
    绩效评价处
    监督检查处
    信息管理处
    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和决算;
    (2)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财务事项;
    (3)财政周围金、有偿使用资金回收及呆账处理;
    (4)市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5)专项资金、基金;
    (6)农业“四税”的减免事项;
    (7)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农口支出预、决算;
    (8)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外企业有关财务事项;
    (9)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减免;
    (10)外商投资企业应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各项补贴的减免;
    (11)财政预算内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12)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及银行开户;
    (13)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1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终止;
    (15)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减缴或免缴的审查批复;
    (17)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及授权经营。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对国有企业单位政策性亏损补贴;
    (2)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及清算;
    (3)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涉及财务事项;
    (4)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事项;
    (5)农口资金中长期计划;
    (6)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书核发和年检;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8)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区、县级市财政体制基数核定和财政决算;
    (9)区、县级市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
    (10)市本级财政收支计划调整;
    (11)住房资金;
    (12)收费收据和罚没许可证、罚没票据;
    (13)会计证核准发证和年检;
    (1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15)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工程价款结算;
    (16)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1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18)国有资产抵押行为;
    (19)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20)国有资本金调整;
    (21)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2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2)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决算;
    (4)市本级、市属各区医院收费项目及标准;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6)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年检;
    (7)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8)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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