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宝岗大道139号金龙大厦4楼
交通指引: 113,121,203,227,243,244,250,53
主要职能:
(一)贯彻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对所监管企业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合理调整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结构和布局,实施授权经营和建立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占有使用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进行推荐、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对其进行奖惩;对占有使用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并对其进行监管。
(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占有使用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的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审批有关的经营投资计划、工资奖励分配方案及产权转让、拍卖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占有使用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的设立、变更、重组、终止及其他行为进行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上述经济活动中的产权变动问题。
(五)依照国家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报告;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和经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调配和处置。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占有使用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确定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比例,审核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收益的调度。
(七)依法对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产权纠纷;组织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和确认。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财务资金管理科
(三)资产管理科
审批事项:
负责对占有使用区属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的设立、变更、重组和终止及其他行为进行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上述经济活动中的产权变动;
审批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工资奖励分配及产权的转让、拍卖;
管理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
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告,并对此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和运营;
组织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确认;
对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收益资金进行调度和审核;
审核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占有使用国有和集体公有资产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年度会计决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