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559175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和路226号
交通指引: 22,248,296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或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省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省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家驻粤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各地的重大审计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各地被审计单位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该市审计机关,协助对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省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财税审计处
金融审计处
行政事业审计处
经贸审计处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社会保障审计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外资运用审计处
人事教育处
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审批事项:
全省性审计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