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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74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检查、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三)负责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的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对病残儿童的鉴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指导、监督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与发放工作。
(五)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六)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建设,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编制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基本建设等各项经费的预、决算;管理、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十)负责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挂财务处牌子)
(二)政策法规处
(三)规划统计处
(四)宣传教育处(挂科技处牌子)
(五)政治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2)经营避孕药具许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