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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区人事人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本区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区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人员及区政府直接任免人员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人员职务任免和备案工作;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认定、评审和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审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人才流动、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区内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贯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新录(聘)用干部岗前培训以及转正定级工作;承办区人才引进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政策规定承办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家属"农转非"工作。
(七)负责拟订区专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区行政学校等培训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及地区津贴制度。
(九)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十)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岗前培训工作;负责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十一)执行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负责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人、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执行留学回国人员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等工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1.办公室
2.人才开发管理科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科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推公、依公单位(部门)职位设置
(2)推公、依公单位(部门)现有工作人员过渡国家公务员
(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市内调动;
(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吸收;
(5)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
(7)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结构比例)设置;(8)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9)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工资;
(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
(1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13)高级专家延缓退休;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境定居离(或继续领取退休、退职费);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16)遗属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17)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境出国政审;
(18)区政府系统没有设党委单位的科级干部因私双程出国(境)政审;
(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
(21)举办人才交流会;
(22)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区级继续教育基地;
(2)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管理单位人员参加提高学历的学费报销;
(3)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5)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增资聘任资格;
(6)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资格;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工作;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吸收、录用;
(3)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接收、安置;
(4)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
(5)区属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6)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8)公务员辞退;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
(10)公派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4、转移的事项:
(1)机关单位正、副主任科员的审批权交给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交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