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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粤就业的管理政策,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粤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粤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制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制度、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以及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法制处
劳动监察处
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
培训就业处
劳动工资处
养老保险处
失业保险处
医疗保险处
人事处
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审批事项
1、高级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设计审批;
2、外国人在省直和中直驻穗单位就业审批;
3、台港澳人员在省直和中直驻穗单位就业审批;
4、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5、除广州、深圳市外机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6、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许可;
8、省直和中直、部队驻穗单位承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认定;
9、省直和中直、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10、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