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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 电话:020-86012333
  •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一楼

    交通指引: 14,22,27,64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咨询等业务。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
    (五)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劳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劳动工资处 
    (四)劳动关系处(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五)劳动监察处 
    (六)培训处 
    (七)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八)养老保险处 
    (九)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医疗保险处 
    (十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十二)人事处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职工提前退休(职);
    (2)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4)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
    (5)招用流动人员;
    (6)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
    (7)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职工正常退休;
    (2)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3)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4)集体合同审查;
    (5)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6)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7)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8)招聘简章、启事;
    (9)《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含各种等级)。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劳动年审;
    (2)技工学校申办及改变性质;
    (3)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合并的事项:
    (1)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和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
    (2)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3)转外地治疗入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合并到“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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