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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广州市人事局介绍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 电话:020-83126001
  •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

    交通指引: 12,14,22,24,27,64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的准入制度;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承办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负责拟订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及地区津贴制度。
    (九)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十)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和执行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负责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政策的拟订和实施;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留学人员专项基金。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公务员管理处 
    (四)人才开发处(挂人才市场管理处牌子)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六)计划与人事关系处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 
    (八)培训教育处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
    (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3)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4)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
    (5)市外干部调进;
    (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2)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
    (3)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
    (4)外国专家证;
    (5)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6)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
    (7)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
    (8)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9)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
    (10)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3.保留审核的事项: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4.合并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2)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5.转移的事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6.取消的事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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