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39号
交通指引: 37,130,178,189,248,522五羊新村下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我市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和规划,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做好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和照顾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
(三)调查研究民族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和民族政策理论的宣传、研究工作,掌握、反映民族方面的动态,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民族方面的关系和问题,妥善处理因民族方面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
(四)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教育和制止超出法律和政策范围的非法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政府对爱国宗教组织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助的事务。
(七)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指导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人事处(合署办公)
(二)民族工作处
(三)宗教工作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2)在本市举行非常规宗教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下;(4)拆除、改建、复建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人文景观。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
(2)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
(3)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访;
(4)非市政建设征用、拆迁宗教、民族团体房地产和坟场;
(5)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由审核改为核准)。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机构和个人捐赠宗教出版物;
(3)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或撤销、年检;
(4)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
(5)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6)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
(7)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一次捐赠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8)开办宗教院校;
(9)宗教教职人员申办户籍;
(10)宗教活动场所申办自养为主的企业、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11)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
(12)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应邀出访、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宗教团体派遣宗教留学生、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人士出境;
(13)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长期居住、修持;
(14)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死亡人员殡葬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