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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府路1号2号楼1楼
交通指引: 210.242.269.33.41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救灾工作、组织募捐赈灾活动,接受、分配、转运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拨发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生产自救;管理社会困难户,制定本区社会困难户定期或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办法和标准,拨发救济金,核发救济证,并对全区救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负责减免低收入困难家庭部分消费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培训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
(四)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区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基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五)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勘界工作,负责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承办区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并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行政区划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区“双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双拥”活动和总结表彰活动,指导基层单位的“双拥”工作,努力为驻军部队、烈军属做好事、办实事。
(七)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负责1969年至1980年户籍在天河区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的代管工作。
(八)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使用,指导军休所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审批、登记、变更、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年度审核工作。
(十)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婚姻法》,办理国内和涉外婚姻登记,宣传婚姻法规,推行婚俗改革,指导、监督本区婚姻中介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和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制定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决算;负责民政事业费拨款及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十四)负责接待和处理与民政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1.优抚科
2.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务科
3.社会福利和救灾救济科
审批事项
1.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审批、登记、变更、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年度审核工作。
2.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