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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交通指引: 264,276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涉外社团及国务院委托本省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县(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县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和地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置农场、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
优抚安置处
救灾救济处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区划地名处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人事教育处
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 办公室合署)
审批事项
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
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证;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