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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2、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3、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6、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7、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8、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9、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人事)室
民族工作处
宗教工作处
审批事项
一、审批:
1.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2.省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3.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捐赠;
4.我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地点;
5.宗教院校合并、扩大、变更学制、停办
6.国际性宗教组织与本省宗教界进行联系及活动;
7.省级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
二、审核:
1.宗教团体出访,邀请国外宗教人员来访;
2.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3.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大宗捐赠;
4.建造露天佛像;
5.全省宗教团体登记和天主教教区登记;
6.举办宗教院校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7.宗教人士出国留学、进修;
8.外国人拾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9.在中国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成员与本省政府部门和宗教界交往;
10.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11.外国人采访本省宗教人士和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12.中央下拨民族经费的分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