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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计划财务处
(三)优抚处(挂广州市拥军优军、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四)社会福利救济处
(五)基层政权建设处
(六)社区建设处
(七)社会事务处
(八)安置处(挂广州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九)民间组织管理处(挂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十)人事处(挂保卫处、武装部牌子)
(十一)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二)宣传处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军人抚恤金发放;
(2)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
(3)设立婚姻介绍所;
(4)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
(5)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6)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特殊人员骨灰存放;
(2)追认革命烈士;
(3)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4)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恤;
(2)收养登记;
(3)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
(4)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
(5)军队离退伍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6)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
(7)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
(8)兴建殡仪馆、火葬场;
(9)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10)开办社会福利企业;
(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