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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160号
交通指引: 864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民政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救灾工作,组织募捐赈灾活动,接受、分配、转运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拨发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生产自救;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本区社会困难户定期或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拨发救济金,核发救济证,并对全区救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减免低收入困难家庭部分消费性收费工作。
(三)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管理,培训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建议。
(四)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区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基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50个床位以下社会福利机构的成立审批;做好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行政区域勘界工作,负责界线的变更审核报批,承办区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并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六)制定全区双拥工作计划,管理、开展全区性的双拥活动和总结表彰活动,指导基层单位的双拥工作,努力为驻军部队、烈军属做好事、办实事。
(七)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指导军休所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扶持老区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工作,办理国内和涉外婚姻登记,宣传婚姻法规,推行婚俗改革,管理指导婚姻服务和中介机构的工作。
(十)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核报批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十二)制定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决算;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慈善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双拥基金、救济扶贫预备金的筹措、管理、监督和使用。
(十三)接待和处理与民政工作有关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一)党政办公室
(二)社会事务福利科
(三)社区建设科
(四)优抚安置科
审批事项
1、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区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金;
(4)区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特困证;
(5)退役士官(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6)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帮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抚恤优待金;
(7)安置退伍军人,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
(8)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9)国内公民、涉港澳、华侨胞婚姻登记。
2、保留的审核事项:
(1)廉租房申请;
(2)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优待;
(3)追认革命烈士;
(4)设立、撤销社区居委会;
(5)勘定、变更区、街行政区域界线;
(6)区婚姻介绍所资格证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