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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57号
主要职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广州市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并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依法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九个区、两个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12个基层单位。其中,海珠区院为“全国十佳检察院”,黄埔、白云区院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天河、荔湾区院等六个院为广东省先进检察院。
内设机构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侦查三处、职务犯罪预防处、举报中心、综合处,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
刑事检察部门:分设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
监所检察处: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审查、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赔偿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除上述十二个部门外,还设有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法警支队等综合部门。并成立了事业编制性质的机关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