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321065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交通指引: 10,190,233,544
主要职能
(一)审判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
(六)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工作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二)立案庭(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牌子)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刑事审判庭与其合署办公)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九)行政审判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十)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
(十一)执行一庭
(十二)执行二庭
(十三)执行三庭
(十四)书记员处
(十五)研究室
(十六)教育培训处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十八)监察室
政治部:
(十九)干部处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