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1913005
地址:府前路市府大院五号楼2楼
交通指引: 14,22,27,64广卫路总站下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监督;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监督管理广州地区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点源、面源污染及流动污染源(机动车、船、航空器)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
(五)受市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保护资金预算,并监督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八)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及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受省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广州地区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业务领导;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根据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二)规划与计划处
(三)科技与法规处
(四)水与固废污染控制处
(五)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处
(六)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
(七)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2)排污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转移。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排污申报登记;
(2)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
(3)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
(4)建筑工地噪声许可。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进口废旧物再利用;
(2)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
(3)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
(4)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
(5)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新增加事项);
(6)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新增加事项)。
4.合并的事项:“排污口规范化”合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