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7531893
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
交通指引: 2,56,133,293,518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主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 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 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4、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6、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9、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利用外资工作。
10、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11、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12、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的事项。
科室设置
办公室
人事处
政策法规处
科技处
监督管理处
监察室(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
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审批事项
1.创建模范城市;
2.申请专项资金;
3.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核查;
4.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
;5.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
6.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
7.生态示范区申报审批;
8.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审批;
9.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
10.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审批;
11.申报ISO14000示范区;
12.“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申报;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4.建设项目重大变化后环评文件重新审批;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17.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
1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9.严控废物处理许可;
20.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21.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22.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23.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24.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25.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26.设立和取消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
27.排放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审批;
28.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审批;
29.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0.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3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申请;
32.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