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0-81031796
地址:西华路40~98号西华苑
交通指引: 275.52.238.207.231
主要职能: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
(二)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各分区规划的要求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参与编制辖区内非区属单位小区和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辖区内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各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审批村庄规划(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除外)。
(五)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负责审核辖区内的招牌类户外广告。
(六)参与本级政府在辖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对辖区内中央、省、市、部队和区属单位征用辖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列席市规划局用地会议、市用地审批会议。
(八)对辖区内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负责辖区内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审批职能:
(1)区属单位在辖区内经市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设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 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工程的报建、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18层(含18层)以上、30层(不含30层)以下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要报市规划局会审同意后,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1999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和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的定性工作。
(十一)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市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1.办公室
2.用地规划管理科
3.建筑工程管理科
4.监督检查科
5.荔湾区城市规划编研信息中心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区属单位小区和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核发属于区规划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1999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和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的定性;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