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
交通指引: 12,24,14,22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协调、受理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协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2.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协调建设系统行业的体制改革及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指导市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
1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和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的考评和竞赛活动。
14.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返拨和统筹调剂的政策,协调指导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建设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不含原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负责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市建设工委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综合调研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计划资金处
(五)工程督办处
(六)建筑业管理处
(七)科技设计处
(八)经济合作处
(九)城市管理处
(十)村镇建设管理处(挂房地产开发建设处牌子)
(十一)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十二)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十三)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
(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
(5)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
(7)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8)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9)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调剂分配。
2.保留核准的事项: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3)现场混凝土搅拌;
(4)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
(6)非市属建筑业企业注册;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四级);
(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项目或大、中型市政工程);
(10)市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成果推广许可证;
(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12)非市属企业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登记和年度注册;
(13)建筑业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等资格性岗位证;
(1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立项;
(16)新型墙体材料;
(17)广州市建设工程类别;
(18)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19)建设工程招标标底;
(20)建设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
(1)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立项;
(2)商品房外销;
(3)监理、建筑、结构、造价、估价、规划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4)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审;
(5)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4.合并的事项:
(1)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合并到“建筑企业资质”;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合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3)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年检,合并到“广州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
(4)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合并到“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